福 建 省 龙 岩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1999)岩经终字第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川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郑立信,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礼殿,男,该房地产管理局干部,住该局宿舍。 委托代理人林忠村,男,该房地产管理局干部,住该局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岩市龙兴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郭月深,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振金,男,该龙兴建设开发公司财务科科长,住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西山4组。 委托代理人谢仁江,龙岩维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房地产物资供销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溪畔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心平,经理。 上诉人龙岩市房地产管理局因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1999)龙新经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龙岩市房地产管理局于1999年9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龙岩市房地产管理局向本院撤回上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龙岩市房地产管理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上诉人龙岩市房地产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苏闽 代理审判员 杨金亮 代理审判员 李小东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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