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原告:龙岩墨缘斋实业公司。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统计局。
龙岩墨缘斋实业公司于1995年办理统计登记。1997年12月18日龙岩市新罗区组织召开统计年报会议,墨缘斋实业公司没有派员参加,会后虽派人到新罗区统计局领取,并上报了财务统计报表等,但没有领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经新罗区统计局电话催报和邮寄通知催报,墨缘斋实业公司仍未按通知限定的时间领取并上报劳动工资统计报表。1998年4月17日龙岩市统计局在对墨缘斋实业公司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既没有参加新罗区统计年报会,又不领取并上报劳动工资统计资料,于1998年5月25日作出龙统罚字(1998)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墨缘斋实业公司罚款6000元的处罚。墨缘斋实业公司不服,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公司从1995年办理统计登记证以来,均能按期向统计机构上报各种统计报表。1997年劳动工资报表未报的原因是公司负责人和公司统计人员外出,未能参加年报统计会议。会后公司即派人到新罗区统计局领取报表,只领到财务报表而没有领到劳动工资报表,事后,龙岩市统计局的工作人员指出墨缘斋实业公司尚缺报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墨缘斋实业公司当即要求补报,但工作人员说太迟了。由此可见,墨缘斋实业公司在主观和客观上都不存在拒报劳动工资统计报表。龙岩市统计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依法告知原告享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存在程序上的违法。所以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龙岩市统计局的处罚决定。
龙岩市统计局答辩称,墨缘斋实业公司经多次电话和邮寄通知催报,仍不上报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其行为已构成拒报统计资料,依法应处以3000-50000元的罚款。龙岩市统计局根据福建省统计局闽统法字(1997)176号《关于统计执法在何种情况下应适用听证程序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统计行政机关对单位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龙岩市统计局对墨缘斋实业公司处以6000元罚款,依规定不须举行听证程序。请求法院判令维持龙岩市统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
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企业事业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应承担及时、准确上报统计资料的义务。墨缘斋实业公司没有参加新罗区组织召开的年报统计会议,会后经新罗区统计局电话及邮寄通知催报,墨缘斋实业公司仍未主动到新罗区统计局领取、上报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其行为已构成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虽规定罚款数额较大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但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法律没有规定,被告未告知原告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作出的龙统罚字(1998)4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拒报统计资料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被告对原告的拒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有给予警告处罚,即单处罚款处罚,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根据《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目之规定,于1998年8月28日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