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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事局:
你局报来《关于设立龙岩市人才储备中心的请示》(龙人报[2003]20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龙岩市人才储备中心,依托龙岩市人才服务中心并对外挂牌,负责对储备人才的管理和服务。
二、市人才储备中心的人才储备对象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等方面紧缺、急需的专业人才。凡全国各高等院校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会计学、建筑学、电子工程与信息科学、生物工程、法律、英语、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新材料技术、电气、机电一体化等专业,品学兼优、学有专长、身体健康,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届或往届(三年内)农村生源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毕业生,均可作为人才储备对象。
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应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提出并适时调整我市所需储备人才的专业类型计划。
四、进入市人才储备中心的毕业生,一年内未就业的,可享受政府提供的每月200元生活补助费。储备人数应控制在30名以内,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并按实际储备人数核拨。
五、进入市人才储备中心的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要求在龙岩落户的,公安部门应依据市人才储备中心的有关证明文件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户口可落户在市人才储备中心集体户或该毕业生的亲友处。
六、人才储备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市人才储备中心及其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办法,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规范操作,热情服务。
此复。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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